监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
在工程建设领域,监理工作是保障项目质量、安全、进度和经济效益的重要环节,肩负着对施工过程合规性、技术标准执行度和合同履行情况的管理使命。监理单位作为独立第三方,其履职成效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的品质,更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、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连。然而,目前在监理行业中暴露出很多失职的问题,从隐蔽工程验收流于形式到危大工程监管缺位,从质量文件违规签认到安全隐患排查失效,各类失职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工程实体缺陷频发,更可能引发重大安全事故,从而影响整个监理行业。我们作为监理行业中的一员,一定要知道监理工作的失职行为有哪些,并强化责任意识,筑牢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防线。
一、质量管理失职
1. 质量把控不到位
(1) 未严格执行检验程序
对隐蔽工程、分项/分部工程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即签字确认。(例如:钢筋保护层厚度不足未发现,导致结构露筋;防水施工未旁站,后期渗漏严重)
依据: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三十条(隐蔽工程验收规定);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(GB 50300-2013)第 3.0.3 条(验收程序要求);
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一条(危大工程验收责任)。
(2) 不合格品管控失效
对进场的不合格材料、构配件未要求退场或复验,直接签认同意使用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(材料检验责任)、第六十四条(施工单位违规处罚)、第六十五条(监理单位违规处罚)。
(3) 未按规定实施关键监理手段
n 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旁站监理。
n 按合同约定、规范要求或工程实际情况,开展必要的平行检验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-2013)5.1.1条(旁站、巡视、平行检验基本要求)。
n 巡视应覆盖关键工序、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,关注动态过程,及时发现包括安全违章在内的各类问题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-2013)第2.0.8条(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,含巡视内容)。
2. 违规签认质量文件
(1) 代签或默许施工单位伪造验收记录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》(GB/T 50328-2014)第 3.0.3 条(资料真实性要求);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(GB 50300-2013)第 3.0.2 条(验收资料真实性责任);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第 3.2.4 条(监理资料管理要求)。
(2) 对施工单位未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,而擅自修改图纸施工的行为未制止,且未拒绝签认基于该擅自修改的工程计量、验收等相关文件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第 5.2.1 条(熟悉设计文件职责)、第 5.4.3 条(按图施工监督责任)、第 5.4.8 条(签发整改通知职责);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七条(监理与施工单位串通处罚)、第六十四条(施工单位违规处罚)。
二、安全管理失职
1. 安全管理体系失效
(1) 未审查安全专项方案
n 对深基坑、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核,或审核流于形式,直接签批同意施工。
依据: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(住建部令37号)第十一条(专项方案审核要求)、第十二条(专家论证规定);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 - 2013)第5.2.5条(专项方案审查流程)、第5.5.2条(危大工程巡视要求);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(安全措施审查责任)、第五十七条(违规处罚)。
n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,未审核其是否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及论证意见落实情况,即签批同意施工。
依据: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(住建部令第37号)第十二条、第三十四条;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 - 2013)第 5.2.5 条
(2) 安全隐患排查缺少
n 对施工现场违规作业未及时制止或下达整改通知。
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五十七条第二项、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十九条
n 对塔吊、施工电梯、等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、定期检测情况未跟踪,默许带病运行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、第五十七条;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、第八十三条;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、使用、拆卸安全技术规程》(JGJ 196 - 2010)3.4.6条、5.3.1条;《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、使用、拆卸安全技术规程》(JGJ 215 - 2010)5.1.9条、8.2.1条
(3) 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失职
对施工现场的常规安全防护措施,如临边洞口防护、安全通道、消防安全、环境卫生、扬尘噪音控制等未按法规和合同要求进行有效监督检查,未及时要求整改。依据: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八条、第六十二条;(国务院令第393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四十一条、第一百零二条; 《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》JGJ146、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》(JGJ 80 - 2016)、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》
2. 应急管理缺位
(1) 未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,或未参与应急演练。
依据: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708 号)第八条(应急预案制定责任)、第三十条;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》(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)第三十一条、第三十四条;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 166 号)第二十一条、第三十一条;
(2) 发生安全事故时未及时上报,或未配合事故调查处理。
· 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第八十三条、第一百一十条;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 493 号)第四条(报告时限要求)。
、第七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六条
三、进度控制失职
1. 未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、或对计划可行性(资源配置、工序衔接)未提出合理意见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 - 2013)5.4.1条(进度计划审核职责);《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》(GB/T 50502 - 2009)3.0.5条(计划合理性要求)、4.1.4条。
2. 对施工单位因人员不足、材料延误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未及时预警,未督促采取赶工措施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 - 2013)5.4.3条、5.4.4条
四、合同管理失职
1. 对施工单位违法分包、转包行为未识别或未向建设单位报告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五条;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 - 2013)
2. 未按合同约定审核工程计量和支付申请,存在多签、错签工程款的情况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 - 2013)5.5.9条;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》(财建〔2004〕369 号)第十一条
3. 未按合同约定和规范程序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的必要性、技术经济合理性及对工期造价的影响。依据: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-2013)5.4.6条
五、文件与资料管理失职
1. 监理资料缺失或造假
(1) 监理日志、旁站记录、整改通知等资料填写不完整、不真实(如日期空白、问题描述模糊),甚至事后补签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 - 2013)
(2) 对施工单位报审的资料(如材料检验报告、人员资质证书)未核实原件,导致资料造假未被发现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 - 2013);《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》(JGJ/T 185 - 2009)
2. 信息传递滞后或失误
(1) 对建设单位、设计单位的变更指令未及时传达给施工单位,导致返工或工期延误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 - 2013)6.3.1条
(2) 对质量安全问题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报告,造成风险扩大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七条
六、人员履职与团队管理失职
1. 人员配置与资质不符
(1) 项目总监长期不到岗,或安排无资质人员代替履行职责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》
(2) 专业监理工程师(如安全、电气、给排水)配备不足,导致部分专业监管缺失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 - 2013)第 3.1.5 条、第 3.2.2 条
2. 协调沟通失效
(1) 未定期组织监理例会,或对会议提出的问题(如各方争议、整改事项)未跟踪闭环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 - 2013)第 3.2.1 条;《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》:第 26 条
(2) 与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、设计单位等沟通不畅,导致工序衔接混乱或决策延误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》(GB/T 50319 - 2013);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(GB 50300 - 2013)
3. 职业道德失职
(3) 监理人员存在索贿、受贿、接受施工单位宴请或礼品等行为,导致监管不力、降低标准或隐瞒问题。依据:《建筑法》、《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147号)
七、法律与规范执行失职
1. 违反强制性标准
对施工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(如结构安全、防火规范)的行为未制止,或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:第十四条
2. 未履行法定报告义务
发现施工单位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,未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或住建部门报告,导致事故发生。
依据: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、第五十七条
总而言之,监理工作的价值,不在于事后补救,而在于事前预防与全程把控。从隐蔽工程的毫米级误差到危大工程的系统性风险,每一次失职都可能成为压垮工程质量安全的 "最后一根稻草"。
防控失职行为,需要构建 "全员、全过程、全要素" 的治理体系:监理单位应完善内控机制,将责任落实到岗位、细化到流程,用标准化工具杜绝 "经验主义";从业人员需强化专业素养与职业道德,以 "如履薄冰" 的敬畏心对待每一次验收、每一份签认;让每一次履职都成为安全与质量的注脚,这才是监理工作的终极价值所在。